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8號
- 原告
- 馥珅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秋忠
- 訴訟代理人
- 施瑞章 律師
- 被告
- 星際光電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蔡美雪
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於92年9月26日向被告購買ASM 809-3立式自動固晶機一台,原告受領後發現系爭固晶機有諸多瑕疪,被告無法於限期內補正,原告已於93年6月28日向被告表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之意思,爰本於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返還所受領之價金及其利息等語。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台北縣土城市○○街217巷11弄8號2樓,依上述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至民事訴訟法第12條所謂債務履行地,係以當事人契約所訂之債務履行地為限,民法上之法定履行地,則非此所謂履行地。依原告起訴狀所附被告報價單上附註5「設備組裝完成後通知廠驗,合格後進廠」等文字觀之,並無關於原告所主張兩造間所約定契約履行地之記載,又原告向被告買受系爭固晶機,被告為物之出賣人,依法即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被告將標的物運交買受人即被告所在地,亦與前揭訂定特別審判籍之所謂契約履行地有間,尚難認原告所主張原告所在地之法院為契約履行地法院為可採。玆原告據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