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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基豐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
被告
生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8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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