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7號 原 告 戊○○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原 告 丁○○ 被 告 禾康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湯廷沐 樓 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乙○○,及於94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戊○○、甲○○、丙○○、丁○○,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