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因95年度訴字第1686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