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35號

原告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全冠專業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當事人得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訴訟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合意管轄依有無排他性而言,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

三、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由被告簽署之全虹流通聯盟經銷合約第16條之記載,兩造業經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無其他文書足認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被告等復均未到庭而不抗辯本院無管轄權並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亦無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所定之情形,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揆諸前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