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91號
- 原告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順豐吉機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