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4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呈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95年度訴字第204號裁定附表: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系爭房地歷次查封、撤銷查封時間。
二、原告應查報其就本件聲請強制執行或參與分配所持之執行名義,其債權性質為何?並請提出該債權文件之影本 (請提出完整文件並按執行名義順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