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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呈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95年度訴字第204號裁定附表: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系爭房地歷次查封、撤銷查封時間。

二、原告應查報其就本件聲請強制執行或參與分配所持之執行名義,其債權性質為何?並請提出該債權文件之影本 (請提出完整文件並按執行名義順序排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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