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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93號

上訴人
智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瑩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7,7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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