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441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信昌紙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至5樓
至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參萬肆仟捌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契約書第陸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法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信昌紙品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丁○○、乙○○於㈠民國94年1月21日、㈡94年12月26日分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㈠100萬元、㈡5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㈠97年1月21日、㈡96年12月26日,借款利息按固定利率週年利率10%計算,約定本息分㈠36期、㈡24期,每個月為壹期,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本息,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分別自㈠95年2月21日起㈡95年2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計尚欠本金㈠672,804元、㈡462,030元,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清償之責,依消費借貸契約鄉、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2份、放款查詢單2份等件為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又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以為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