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578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政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政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10月28日分別向原告借款①新台幣(下同)75萬元②75萬元,合計150萬元,借款期間均自94年10月28日起至97年10月28日止,約定利息按年息14%計付,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惟被告自95年6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被告尚欠本金1,216,666元及自95年6月26日起按週年利率14%之利息及自95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未清償,被告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款撥貸書2份、綜合授信約定書1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於相當期間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1,216,666元,並自民國9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