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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97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97號

原告
譽達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被告
新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委任書到院,併通知證人甲○○、乙○○及丁○○到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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