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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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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王銘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嘉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越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25號 原   告 嘉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越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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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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