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33號
- 原告
- 聖峰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晉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