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33號 原 告 聖峰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晉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95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