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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73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73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被告
北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永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弄30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其為訴訟標的法

律關係之形成權,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

圍,故撤銷股東會決議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與人格權、身分權

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

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參見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427號、

342號裁定、最高法院92年04月15日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台幣3, 000元,並未於訴狀載明

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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