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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5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53號

原告
吳志忠即東裕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 律師
被告
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熊梓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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