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53號 原 告 吳志忠即東裕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 律師 被 告 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熊梓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