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34號
- 原告
- 冠霖砂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冠霖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升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清輝 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按時到庭。
理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應依本院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237號(即96年度沙訴字第1號)給付票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乃於民國95年12月13日裁定於前揭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前揭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6年度上字第276號裁定確定,有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明可稽。
四、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98年6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