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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8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083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佑國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戊○○
被告
被告
甲○○
7號
1樓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壹萬肆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聲明:

一、原告方面: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貳、陳述:

一、原告方面:

㈠被告佑國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5月19日以被告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利率依原告基準利率(機動調整之,借款期間最低之利率為週年利率3.79%)加碼3.57%計算(加碼後為週年利率7.36%),借款期間自94年5月19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由遲延履行時,其本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被告僅繳息至95年8月18日止,自翌日(19日)起未繳息,尚欠本金914,091 元及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證據:提出借款契約影本1件、授信約定書影本3件、交易明細查詢4件、存放款利率查詢影本1件為證。

二、被告方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參、本院判斷:

一、本件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影本1件、授信約定書影本3件、交易明細查詢4件、存放款利率查詢影本1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914,091元,及自95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36%之利息;暨自95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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