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61號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詠久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