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61號
- 原告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詠久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