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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250號

上訴人
鮮蝦一族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乙○○
上訴人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

第3250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328,0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2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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