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250號
- 上訴人
- 鮮蝦一族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上訴人
- 人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
第3250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328,0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2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