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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6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許冰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263號

原告
盟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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