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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劉正中

  • 當事人
    龍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楊忠明即鼎勝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00號 原   告 龍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綉鈴 律師 被   告 楊忠明即鼎勝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偉超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李仲景 律師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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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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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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