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00號 原 告 龍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綉鈴 律師 被 告 楊忠明即鼎勝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偉超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李仲景 律師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