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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0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00號

原告
龍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綉鈴 律師
被告
楊忠明即鼎勝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偉超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李仲景 律師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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