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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1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11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律師
複代理人
林邦賢律師
被告
加益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公司業已解散而尚未清算終結,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本院應向該公司之全體股東送達本件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故前次言詞辯論期日僅對該公司原董事乙○○為送達,並非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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