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羿翔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甲○○
被告
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4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壹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丙○○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羿翔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7月9日邀同被告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7月9日起至95年9月9日止,分26期攤還,於每月9日繳款,利率按年息9.99 %計算,若有一期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息至94年8月9日,尚欠本金1,001, 96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1,961及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判決主文所示。

三、被告丙○○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提出書狀所為陳述略以:保證人丙○○並無任資產,若放任不理,則被告之債信勢受影響,原告亦遭呆帳之困擾,為求兩全,被告願向親友週轉30萬元以結清所欠款項等語置辯。

四、被告羿翔有限公司及甲○○亦以:被告公司係原告之長期客戶,曾於89年、92年多次借款,均已本利清償完畢,債信一向良好,因大環境變遷,被告公司於94年初停業,目前無力清償,願以50萬元與原告和解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僅以渠等目前無力清償,願以50萬元和解等語置辯,惟無論被告有無清償能力,在與原告達成和解之前,其應負之清償責任均不因此而免除,被告所辯,即無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85條第2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