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65號
- 原告
- 甲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俐伶律師
- 被告
-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確認委託經營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為台北市○○區○○路8號8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兩造之委託經營契約書第29條亦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