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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65號

確認委託經營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65號

原告
甲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俐伶律師
被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確認委託經營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為台北市○○區○○路8號8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兩造之委託經營契約書第29條亦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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