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號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普門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乙○○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地下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明被告普門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戊○○、丙○○、丁○○為被告普門鋁業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起訴後,被告普門鋁業有限公司95年1月17日核准解散登記,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原告補呈被告普門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足認被告普門鋁業有限公司確已核准解散登記,有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可以證明。該被告公司之董事及股東乙○○、戊○○、丙○○、丁○○等應即為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一同續行本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