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寶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3,562元,該裁定已於95年1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