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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9號

上訴人
龍門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臨企業有限公司、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目因95年度訴字第42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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