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9號
- 上訴人
- 龍門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臨企業有限公司、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目因95年度訴字第42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