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02號
- 原告
- 簡秀英即百均企業社
- 原告
- 之1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