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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86號

上訴人
經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5年度訴字第686號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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