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05號 反訴原告 資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 反訴被告 裕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被告對原告提起反訴(見95年5月2日反訴起訴狀),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2日當庭裁定命反訴 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