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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許冰芬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資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裕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05號 反訴原告  資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 反訴被告  裕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被告對原告提起反訴(見95年5月2日反訴起訴狀),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2日當庭裁定命反訴 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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