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05號上 訴 人 裕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資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805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46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7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