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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許冰芬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裕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資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05號上 訴 人 裕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資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805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46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7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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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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