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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瑞蘭李悌愷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894號

原告
崴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源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兩造間簽訂有模具加工契約,被告並依約於民國94年9月至12月間,先後多次請求原告加工或修改模具,項目包含灌嘴牙雙邊修小、五寸盆、三寸盆公母修改、五寸公模電極修改、六寸電極公母模等模具之加工及修改等,加工費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21,700元(細目如附表收據清單所示);詎料,完工後,原告多次向被告請求給付該等費用,均遭拒絕。為此,爰依前揭模具加工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21,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宣告。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如附表收據清單所示之請款收據19張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故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綜上所述,原告依模具加工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21,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95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收據清單
┌──────┬─────┐
│日       期 │金     額 │
├──────┼─────┤
│94年9月6日  │    500元 │
├──────┼─────┤
│94年9月7日  │  1,000元 │
├──────┼─────┤
│94年9月14日 │ 32,000元 │
├──────┼─────┤
│94年9月19日 │120,000元 │
│            │  4,000元 │
├──────┼─────┤
│94年9月29日 │  1,600元 │
│            │  4,400元 │
├──────┼─────┤
│94年10月12日│ 40,000元 │
├──────┼─────┤
│94年10月15日│  1,500元 │
├──────┼─────┤
│94年10月15日│ 16,000元 │
├──────┼─────┤
│94年10月26日│  3,500元 │
│            │  3,300元 │
│            │  2,300元 │
│            │  3,200元 │
│            │  3,200元 │
├──────┼─────┤
│94年10月26日│ 80,000元 │
├──────┼─────┤
│94年10月24日│  6,000元 │
├──────┼─────┤
│94年11月3日 │  1,200元 │
├──────┼─────┤
│94年11月5日 │ 28,000元 │
├──────┼─────┤
│94年11月8日 │110,000元 │
├──────┼─────┤
│94年11月15日│ 18,000元 │
├──────┼─────┤
│94年11月29日│ 16,000元 │
├──────┼─────┤
│94年11月24日│ 10,000元 │
├──────┼─────┤
│94年12月7日 │  8,000元 │
├──────┼─────┤
│94年12月1日 │  8,000元 │
├──────┴─────┤
│總計:        521,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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