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62號
- 原告
- 昱勤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明看 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俐伶 律師
- 被告
- 誼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9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陸萬肆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柒拾陸萬肆仟伍佰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先後於民國94年5月3日,同年6月6日向原告訂購布料,貨款分別為新台幣(下同)862677元及94248元,合計956925元,除被告於同年8月5日退回布料192412元外,尚應給付原告貨款764513元。爰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對於訂購前開布料,原告已交貨及退貨數量、金額均不爭執,惟另以:原告的布料送染場染色後均有異常,等語置辯。
三、兩造協議簡化爭點如下:染色異常狀況是否因原告之布料瑕疵造成?並同意依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以下簡稱紡織研究所,言詞辯論筆錄誤載為台北中國化纖)之鑑定結果為本件判決之依據。
四、鑑定結果:
㈠、紡織研究所94年10月3日鑑定報告結果研判:「...造成布面顏色深淺不均板狀直條現象,係來樣已織造成布後(與聚酯紗之染色性【紗因】及織造密度【織因】無關)於織之單一布面經行方向接觸不均勿之高溫乾熱,在織物表面及毛羽造成不同程度之熔融現象所形成之深淺色板狀直條外觀。
㈡、紡織研究所95年7月4日鑑定報告結果研判:「...檢送之...長黑色梭織布於單一布面之深淺色直條於實驗室以浸染方式小試樣經多次剝色再重染,布面即沒有深淺色直條復現,知悉其影響要素有1、胚布本來就屬重梭織布種之規格,潛藏著較不易徹底滲透亦不易均染之潛因;2、染整工程之適合性。故建議現場製程可以考慮下列方式進行染整加工:1、進行預定型、徹底進行前處理。2、添加滲透劑、提高染色溫度(130℃→135℃或140℃)、延長均染持溫時間。3、以開幅式染色設備進行染色(例如jigger)。
五、本院得心證理由:由上開鑑定結果可知,非因布料瑕疵(即所謂「紗因」及「織因」)造成染色異常,而係染色之技術問題(故建議染色應進行徹底之前處理、添加劑、提高染色溫度、延長持溫時間及採開幅式染色設備進行染色)造成,已甚明確。被告辯稱布料瑕疵一節尚非足採,從而,原告依據買賣關係,請求被告交付買賣價金764513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之。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