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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律師
被告
優奇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被告
冠奇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四人共同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原本主文欄中關於「或被告冠奇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貳仟叁佰零貳元」記載,應更正為「或被告冠奇有限公司、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貳仟叁佰零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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