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仲諒
- 被告
- 甲○○○○○○ ○
- 法定代理人
- 劉千瑜
- 被告
- 仕奇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千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