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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蔡王金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上訴人
幸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甲○○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池伊苓

上訴人與乙○○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67,1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王金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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