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 上訴人
- 幸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 池伊苓
上訴人與乙○○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67,1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