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 告 育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台灣嬰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被 告 旭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