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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告
育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台灣嬰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被告
旭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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