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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原告
甲○○○○○○○
原告
jaj
原告
g,T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被告
永詮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

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美金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144,610元(即以中央銀行95年3月29日公

告之匯率新台幣/美元銀行間收盤匯率即新台幣32.598元兌換1美

元,折合新台幣00000000

裁判費新台幣242,120元,

台幣46,552元,茲依民事訴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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