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和昶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忠 送達代收 被 告 泰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重沃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1,752,241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民國94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