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午○○ 子○○ 庚○○ 巳○○ 乙○○ 壬○○ 戊○○ 被 告 豐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癸○○、丙○○、甲○○、卯○○、丑○○、辛○○、己○○、丁○○、寅○○、未○○、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104,2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0,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