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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甲○○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何金三即祭祀公業何合季管理人
原告
何肅格即祭祀公業何合季管理人
原告
何財銘即祭祀公業何合季管理人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即參加人
乙○○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甲○○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7年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甲○○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甲○○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1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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