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 原告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信船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壹拾伍萬貳仟玖佰零壹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信船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信船公司
)於民國(下同)94年8月18日邀同被告甲○○、戊○○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以下二筆借款:㈠應收信用狀款
項貸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並簽訂放款借據,期
限自94年8月18日起至95年8月18日止,利率按年率3.495%計
算(現依約調整為4.835%),其中五成並移送中小企業信保
基金保證,借用後以每月一期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㈡中期週轉金貸款5,000,000元,並簽訂放款借據,期限
自94年8月18日至99年8月18日止,利率按年率4.382%(現依
約調整為5.722%),借用後分60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本
金平均攤還法按月於每月19日攤還本息。其中五成並移送中
小企業信保基金保證,其借款利率依本借據第五條約定,倘
借用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遲延時起按本
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5月19日起之應償本息即未
依約給付,雖經多次催討,仍未前來清償,原告乃依借據第
11條之約定,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
目前尚欠本金0000000元,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二、被告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放款借據
、放款明細登錄卡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
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
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
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亦為同法第739條所明定;另保證
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
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
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
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信船公司以被告甲○○、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其
借款未依約清償,有如前述,則主債務人之被告信船公司
與任連帶保證人之被告甲○○、戊○○自應負同一清償之
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暨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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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 息 │違 約 金 │
│本金(新臺幣├──────────┬───┼──────────┬──────────────────┤
│ ,元)│ 起 訖 日 │年利率│起 訖 日 │計 算 標 準 │
├──────┼──────────┼───┼──────────┼──────────────────┤
│2,124,997 │95.5.19起至清償日止 │5.722%│95.6.20起至清償日止 │本金逾期在6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 │
├──────┼──────────┼───┼──────────┼──────────────────┤
│2,124,997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726,469 │95.8.29起至清償日止 │4.835%│95.9.30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
├──────┼──────────┼───┼──────────┼──────────────────┤
│726,469 │95.9.5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95.10.6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
├──────┼──────────┼───┼──────────┼──────────────────┤
│738,092 │95.10.3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95.11.4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
├──────┼──────────┼───┼──────────┼──────────────────┤
│736,231 │95.10.10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95.11.11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
├──────┼──────────┼───┼──────────┼──────────────────┤
│1,125,146 │95.10.17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95.11.18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
├──────┼──────────┼───┼──────────┼──────────────────┤
│850,500 │95.11.8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95.12.9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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