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 告 丙○○ 甲○○ 共同送達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陳姝樺律師 被 告 乙○○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丁○○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代理人 洪煌村律師 被 告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辛○○ 住台中市 庚○○ 住台中縣 10樓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