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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
被告
仕奇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中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6月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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