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
- 原 告
- 和昶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意忠
- 被 告
- 乙○○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2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