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 告 和昶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忠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2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