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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洪碧雀陳添喜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   告
和昶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忠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2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蔡美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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