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許冰芬
- 當事人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2號上 訴 人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重訴字第9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4,1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8,64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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