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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許冰芬

  • 當事人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2號上 訴 人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重訴字第9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4,1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8,64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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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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