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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林靜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27號

聲請人
昇群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32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肯斯特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南台中│94年10月5日 │55,650元 │NA0六八二一九│ ││ │張可政 │分行 │ │ │二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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