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27號聲 請 人 昇群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李義倩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32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肯斯特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南台中│94年10月5日 │55,650元 │NA0六八二一九│ │ │ │張可政 │分行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