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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請人
台灣通用芳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4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頂郁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94年10月7日 │154,350元 │CL一五九二四四│ ││ │司 林峰鈺 │行 │ │ │九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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