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17號
- 聲請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17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1 │金儀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D0000000 │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