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17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李義倩 ┌───────────────────────────────────────────────────┐ │股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1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金儀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D0000000 │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