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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84號

聲請人
冠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6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憲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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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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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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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一藥局  鍾永輝  │中一藥局  鍾永輝  │92年4月4日            │92年8月15日           │15,000元        │WG二0九五一二│    │
│    │                  │                  │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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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一藥局  鍾永輝  │中一藥局  鍾永輝  │92年4月4日            │92年10月15日          │15,000元        │WG二0九五一二│    │
│    │                  │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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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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